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埔小字第19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98年12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慶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