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8年度六簡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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