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小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8年度埔小字第19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丁○○
      乙○○
被   告 丙○○
            2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三點五三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
七年三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
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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