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5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5951號債權人 黃品菁 債務人 陳金富 債務人 鄭丹珠 債務人 陳嘉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玖萬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參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新臺幣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新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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