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嘉簡字第9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嘉簡字第9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然侮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嘉簡字第96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符家豪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37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符家豪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違規停車照片
1張(見交查卷第20頁)、本院勘驗筆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理由補充如下:被告固辯稱當時係使用北京話方言,意指「我要你等等」云云。然:經本院依職權勘驗交查卷第13頁所附告訴人提出之光碟中檔名為:LINE-MOVIE-0000000000000.mp4之影音檔,勘驗結果略以:上開影音檔全長1分15秒。影片中係拍攝被告爭執是否違規停車之片段。影片一開始,告訴人朝被告拍攝,並指責被告違規停車,被告辯稱沒有違規,於10至11秒時,被告突然大聲吼叫:什麼違規啊?並接著大吼一聲。隨即被告接著說:不要錄啊,這樣有禮貌嗎?告訴人即稱你去叫警察來。被告開始跟告訴人說:叫啊,你去打啊等語。2人對於要誰叫警察之事,一直僵持至約46秒左右。告訴人跟被告說:吼什麼?被告接著說:我吼你,我喜歡,你管我呢。告訴人接著對被告說:我什麼不能管你,你吼我,你吼的是我ㄝ。被告隨即向告訴人答稱:我吼的就是你,我是你ㄉㄧㄟ、ㄉㄧㄟ啊(眼神係看向鏡頭)。告訴人隨即說:這話是你講的啊。被告又答稱:我講的啊!告訴人又稱:你是在侮辱我是不是?被告又答:沒有啊。告訴人又稱:你是我爹爹,你憑什麼叫我爹爹。被告隨即答稱:你知道ㄉㄧㄟㄉㄧㄟ是什麼嗎?告訴人即稱:我告你侮辱。被告答稱:好笑ㄝ。被告口音係略帶北京腔調之口音。除有爭議之「我是你ㄉㄧㄟ、ㄉㄧㄟ」用語外,均係以國語與告訴人進行對談一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由上開勘驗筆錄可知,被告口音雖略帶北京話腔調,然當時全程係以國語與告訴人進行交談,自無突然使用北京話方言進行對話之理。再者,當時爭議語句之前後對話內容略以:告訴人係對被告說:我什麼不能管你,你吼我,你吼的是我ㄝ。被告隨即向告訴人答稱:我吼的就是你,我是你ㄉㄧㄟ、ㄉㄧㄟ啊(眼神係看向鏡頭)。是由上開前後對話內容觀之,被告略帶與告訴人爭執之語氣,表明就是在吼告訴人,自無於此情狀下,突然向告訴人表明「要告訴人等等」文義之語句。況「我是你ㄉㄧㄟ、ㄉㄧㄟ」亦與「我請你等等」、「我要你等等」之文句明顯有異。是被告上開辯稱,無足採憑。
三、按刑法第309條所規定「侮辱」,係指直接對人詈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亦係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為,侮辱行為之內涵,具有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亦即侮辱行為具有侵害他人感情名譽之一般危險,即屬之。查告訴人年逾50歲,而被告僅年僅21歲,二者年紀相差懸殊。然被告竟於與告訴人之爭執過程中,於怒吼告訴人之後,向告訴人稱「我吼的就是你,我是你ㄉㄧㄟ、ㄉㄧㄟ」。在重視傳統人倫價值之我國社會中,被告對告訴人之不尊重、輕蔑、嘲諷意味,即屬明顯,並足以使告訴人之感情、尊嚴、名譽、人格評價受到明顯之貶抑。是在當時之爭執過程,上開言語就前後內容觀之,顯係直接對他人輕蔑、嘲諷,並足以貶損他人評價、尊嚴之用語,要屬明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尚佳,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僅因停車糾紛,於爭執過程中,起意公然侮辱之犯罪動機,於上開公眾出入場所以上開言語辱及對方,對於告訴人尊嚴、名譽或社會地位有一定負面影響之程度,及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無從令本院見其有何悔悟之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莊昕睿附錄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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