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8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863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之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寵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姓名(「黃華」或「 黃奕樺 」?),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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