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9年度旗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旗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丁○○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對相對人所發高雄順昌郵
局第140592號及第140593號存證信函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
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輾轉受讓自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因相對人遷移新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以致債權讓與通知被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及回執各2件為證,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旗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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