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再簡字第3號
再審原告
即抗告人 甲○○
抗告人與相對人乙○○○翠樓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
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