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聲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戊○○○
相 對 人 丁○○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仟陸佰肆拾
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以民
國97年度板簡字第2541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
訟費用全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如後附計算書所
示,合計金額為7645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石于倩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
│複丈及建物測量費│400元││
├────────┼───────────┼─────────────┤
│鋼釘界標工本費│40元││
├────────┼───────────┼─────────────┤
│複丈及建物測量費│4,225元││
├────────┼───────────┼─────────────┤
│合計│7,645元││
└────────┴───────────┴─────────────┘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