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245號原告 李國威 (LEEKOKWAI)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沛倫莊惠純 (JANET)、 梁瑛倫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住所或居所或其他可特定甲○○身分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丙○○(JANET)、甲○○盜用原告個人身分資料造成原告受有損害等語,惟就被告甲○○之部分,原告雖以電話號碼0000-000000特定其身分,然經本院查核該號碼之用戶名稱尚非甲○○,原告亦未提出其他資料,致本院難以特定甲○○之身分,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補正甲○○之住所或居所或其他可特定其身分之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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