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稚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稚皓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稚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第8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稚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6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其中附表編號1至2、3至4、5至6所示之罪,曾分別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704號、109年度訴字第456號及109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7月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4月之範圍。另考量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行為態樣均為偽造文書及詐欺罪、惟犯罪時間延續達2年,再衡以附表所示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侯驊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附表:受刑人黃稚皓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共4罪)│折算1日(共3罪)│折算1日(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3月24日、│108年1月9日、│107年1月2日、│││107年6月15日、│107年10月9日、│107年3月24日、│││107年6月21日、│107年11月8日│107年6月8日│││107年9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8年度偵字第32720、33│││第16958號;追加起訴│第16958號;追加起訴│636號、109年度偵字第│││書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書案號:臺灣臺中地方│519號│││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336、25186號│1336、25186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704、2│108年度訴字第1704、2│109年度訴字第456號││││443號│44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1月6日│109年1月6日│109年4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訴字第1704、2│108年度訴字第1704、2│109年度訴字第456號││││443號│443號│││判決├────┼──────────┼──────────┼──────────┤││判決│109年5月6日│109年5月6日│109年6月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924號│9年度執字第8924號│9年度執字第8405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405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4│5│6│├────────┼──────────┼──────────┼──────────┤│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7月20日│106年7月23日│106年7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8年度偵字第32720、33│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號│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號│││636號、109年度偵字第│││││51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56號│109年度訴字第346號│109年度訴字第34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109年4月30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9年度訴字第456號│109年度訴字第346號│109年度訴字第346號││判決├────┼──────────┼──────────┼──────────┤││判決│109年6月2日│109年6月15日│109年6月1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之案件│勞動│勞動│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8766號(編│││9年度執字第8405號(│號5、6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