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5043號債權人釜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宏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卓之善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聲請狀所載,本件未受償金額為467,000元,請更正改以上開金額為請求金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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