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地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9號再審原告范姜程科
一、上列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11號請求給付地租事件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載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為何?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多少元?致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便裁定命再審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金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