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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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 邱麗華 相對人 洪幸姿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洪幸姿於民國103年6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整,約定於103年9償還,逾期按120,000元計付違約金,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7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鈞院准予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文件為證,並經本院於103年10月14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文到10日內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該文已由相對人於103年10月21日收受送達,惟相對人至今未為陳述,且本件聲請並未查有不應准許之事由,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13號│├──┬──────────────────────┬──┬──────────┬───────┬──────┤││土地坐落││面積││││編號├───┬────┬────┬────┬───┤地目├──┬──┬────┤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澎湖縣│ 馬公市 ○○○段││1042│旱│││97.43│全部││├──┼───┼────┼────┼────┼───┼──┼──┼──┼────┼───────┼──────┤│002│澎湖縣│馬公市○○○段││1046│旱│││309.63│1/12││└──┴───┴────┴────┴────┴───┴──┴──┴──┴────┴───────┴──────┘┌─────────────────────────────────────────────────────────────┐│附表(建物):103年度司拍字第13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及合計│及用途│││├──┼───┼───────┼───────┼───────┼───────────┼─────┼───┼────────┤│001│328建│馬公市○○路13│馬公市○○段10│鋼筋混凝土造3│第一層:53.25平方公尺│貳層陽台:│全部││││號│8巷19號│42地號│層│;第二層:53.25平方公│7.8平方公│││││││││尺;第三層:53.25平方│尺;參層陽│││││││││公尺;電梯樓梯間:16.4│台:7.8平│││││││││1平方公尺;總面積:176│方公尺│││││││││.16平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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