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7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陸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本金壹拾叁萬柒仟叁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加計逾期手續費,逾期在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參佰元,逾期在第二個月當月計付肆佰元,逾期在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逾期在第四個月當月計付 陸佰 元,逾期在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柒佰元,逾期在第六個月當月計付捌佰元,逾期第七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玖佰元之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原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嗣後原債權人之債權依法由債權人承受,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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