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舒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舒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57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訂。又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573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後確屬侵害商標權人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鑑定報告書、侵權市價表、商標單筆詳細資料報表等附卷足憑,堪認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建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書記官李政優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商標權人1仿冒KITTY商標貼片22件110保管2125/編號1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2仿冒KITTY商標緞帶13件110保管2125/編號23仿冒美樂蒂商標貼片8件110保管2125/編號34仿冒美樂蒂商標緞帶3件110保管2125/編號45仿冒雙子星商標貼片5件110保管2125/編號56仿冒雙子星商標緞帶3件110保管2125/編號67仿冒角落生物商標貼片7件110保管2125/編號7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8仿冒角落生物商標緞帶6件110保管2125/編號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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