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3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3471號聲請人 黃鈺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軍 即 吳業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所載三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12年5月3日」是否有誤?(因與聲請事項所載提示日「112年5月6日」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