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更(一)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更(一)字第七號
上訴人乙○○
丁○○甲○○庚○○○○○○丙○○戊○○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縣旗山鎮公所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黃宏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