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四三八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張明賢
黃麗禎 吳采容 姚宜姈 被告甲○○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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