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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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0八二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乙○○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九一六號假扣押事件(執行案號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五四九號),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行使,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八日,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九一六號裁定,對聲請人即債務人為假扣押,並進為假扣押之執行(執行案號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五四九號)等節,經本院職權調取各該卷宗核閱屬實;惟債權人迄今仍未對債務人起訴或聲請發支付命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憑。揆諸首揭法文規定,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自無不合,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民事鳳山分庭
法官莊珮吟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吳建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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