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附民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簡附民字第一二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樹村
法官吳俊龍法官林意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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