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0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0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男二
(另案在台灣台南監獄台南分監執行中)被告甲○○男二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四年二月三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卓立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春慧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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