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東河具保人胡紅莊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胡紅莊因受刑人林東河犯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應命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沒入實收利息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稽。嗣受刑人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執行。聲請人固數次傳喚受刑人應於指定期日到案執行,惟屆期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聲請人並數次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於指定期日到案執行,屆期未到,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2萬元,亦未見具保人偕同受刑人遵期到案。復經聲請人核發拘票命警拘提受刑人,並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代為傳喚、拘提,亦無所獲等情,固有彰化地檢署及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彰化地檢署檢察官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警方拘提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在卷足參。惟查具保人即受刑人之配偶胡紅莊之戶籍址為「新北市○○區○○里○○街00號」(110年4月6日遷入該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聲請人漏未寄送該址,致具保人無從得悉並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是認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其實收利息,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育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