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8號抗告人 李維敏 訴訟代理人 李宗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鍾清榮 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7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書苑法官陳蒨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葉國乾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