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36號上訴人 蕭興仁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所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准予退還新臺幣肆萬陸仟零柒拾伍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不服民國106年10月31日原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1號判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德馨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應給付上訴人5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上訴人於107年3月14日繳納55,000元(見本院卷第38頁),溢繳46,075元(55,000元-8,925元=46,075元),爰依職權以裁定返還溢繳之裁判費。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賴淑芬法官蔡和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張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