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重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重附民字第43號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乙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賴永憲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丁○○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侵上訴字第250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