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重上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上字第545號上訴人馭通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澤民 訴訟代理人 王宏濱 律師
郭志剛 律師 林大偉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德 訴訟代理人 李成功 律師
參加人聯陞電信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仁宇 訴訟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
楊凱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5月1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瑜娟
法官邱景芬法官蕭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強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