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5號上訴人即被告 伍志德 選任辯護人 范翔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志德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伍志德前經本院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7年1月2日執行羈押,至同年4月1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6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7年6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6月在案,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4月2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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