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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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上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調整地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字第142號
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 律師視為上訴人丑○○視為上訴人壬○○視為上訴人子○○視為上訴人癸○○視為上訴人戊○○視為上訴人己○○視為上訴人丁○○視為上訴人辛○○
1視為上訴人庚○○視為上訴人甲○○○視為上訴人巳○○視為上訴人午○○視為上訴人辰○○視為上訴人未○○
3視為上訴人寅○○
樓視為上訴人卯○○
號視為上訴人丙○○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洪天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調整地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期日另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宛法官曾錦昌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書記官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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