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8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66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3年度聲沒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土製長槍壹支,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原住民甲○○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製造、持有改造土製長槍一枝,供自己獵打山豬之用,經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土製長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為係土造長槍以打擊底火引爆槍管內火藥為發射動力,機械性能良好,可供發射彈丸使用,具有殺傷力,茲有該局刑鑑字第0920229987號鑑驗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確係違禁物無訛,依首揭之說明應認該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余德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美碧中華民國9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