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執行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7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2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殺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殺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蘇雅慧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