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87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24歲具保人陳建笛上開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94年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建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由具保人陳建笛繳納現金二萬元後,已將受刑人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4月7日
書記官劉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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