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易字第435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至正 上列上訴人因公然侮辱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16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43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查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至正(下稱上訴人)所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屬上揭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茲上訴人對本院就其所犯公然侮辱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翁慶珍
法官李政庭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