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桃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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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乙○○
樓被告丙○○
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94年度桃簡字第9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尹良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