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桃簡字第9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桃簡字第9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AD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5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0000000000竊盜,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將「民國94年1月17日21時許」更正為:「民國94年1月17日晚間8時許」外,其餘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所竊財物之價值為新臺幣5,900元、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27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心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附件:94年度偵字第5065號聲請處刑書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