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72號原告 陳萬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繼榮 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之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亦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爰裁定命原告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林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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