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1號再審聲請人 林露 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臺中市和平區公所間侵權行為事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玆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許秀芬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