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上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81號上訴人 方水源 訴訟代理人 汪玉蓮 律師複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上訴人 郭勝仁 訴訟代理人林彥百律師複代理人 張巧妍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松齡
黃賢密 (即 劉連興 承受訴訟人) 王振雄 蔡裕茂 蔡世陸蔡秋絨 賴吉河 賴永昌 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賴亮全 (即 賴吉權 之繼承人)視同上訴人 劉義雄
張玉枝 吳明德 蔡偉裕 蔡昱威 蔡淑慧 劉憶齡 張育銓 張櫻馨 蔡逸瑞 翁順意 (即 翁涂月女 承當訴訟人) 翁順榮 (即 翁澤清 之繼承人) 翁順興 (即翁澤清之繼承人) 彭志誠 (即 彭樺棠 之承受訴訟人) 凃添獻 (即 凃輝亮 之承受訴訟人) 莊文一 (即莊 黃秋菊 承受訴訟人) 洪平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武德 視同上訴人 陳松焜
藍士杰 (即 藍文溪 之繼承人) 藍杏蓉 (即藍文溪之繼承人) 藍杏如 (即藍文溪之繼承人) 藍茂榮 (即藍文溪之繼承人) 藍茂淵 (即藍文溪之繼承人) 藍玉燕 (即藍文溪之繼承人) 藍茂林 (即藍文溪之繼承人) 藍雪月 (即藍文溪之繼承人) 藍雪花 (即藍文溪之繼承人)藍 劉招蘭 蔡易翔 (即 蔡健二 之承受訴訟人) 蔡語潔 (即蔡健二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振南
王瓊淵 視同上訴人 蔡依綺 (即蔡健二之承受訴訟人)
蔡依伶 (即蔡健二之承受訴訟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振芳 視同上訴人 林玉芬 律師(即 藍文樑 之遺產管理人)
林寶珠 (即 張瑞峰翁順正 之承當訴訟人) 林美嫻 (即張瑞峰、 翁順正之 承當訴訟人) 張正明 (即張瑞峰、翁順正之承當訴訟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視同上訴人 蔡敏鴻 (即 蔡榮吉 承受訴訟人)
蔡敏郎 (即蔡榮吉承受訴訟人)被上訴人 蔡五湖
蔡友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四:訴訟費用之分擔比例表,其中就編號㈠嘉義縣○○鄉○○段○○○○號土地「所有權人劉義雄、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748/387700」之記載,應更正為「所有權人劉義雄、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748/3277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蘇清恭
法官翁金緞法官羅心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王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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