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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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再易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13號再審聲請人 陳鈞平 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間國家賠償事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繳納,玆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惠郁
法官許秀芬法官王重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玉惠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