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原附民字第77號
109年度原附民字第78號附民原告 林錦鐘
楊海濤 附民被告 林霈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原易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呂宜臻法官鄧瑋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崇容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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