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733號聲請人橋正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英烱 非訟代理人 陳玫瑰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聯廣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2.依票據法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請台端表明是否曾持系爭本票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如是,請表明「提示日」,並更正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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