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3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4號原告海軍軍官學校代表人陳新發訴訟代理人鍾義律師被告蔣柏華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詹靜宜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3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74號原告海軍軍官學校代表人陳新發訴訟代理人鍾義律師被告蔣柏華上列當事人間償還公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0日
書記官詹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