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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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 陳融龍 法定代理人 陳翁芒 被告 翁文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635元(142.18㎡×750元/㎡=106,635),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民一庭法官周俞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繳訴訟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劉怡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