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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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智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智傑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葉智傑因犯如附表所示2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97年度訴字第636號、99年度嘉簡字第1503號),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按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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