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秩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移送機關 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
年3月28日以北縣警蘆偵裁字第96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行為:
1時間:民國96年3月22日17時許。
2地點:台北縣○里鄉○○路○段○○號12樓
3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2警方當場查獲。
3扣案已使用之強力膠2條、吸食袋1個。
三、被移送人的行為,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
之行為。另扣案已使用之強力膠2條係被移送人於96年3月
22日17時許,在台北縣○里鄉○○路○段○○號萊爾富商店行
竊取得(見證人 張惠卿 於警詢時之陳述),非被移送人所有
,而吸食袋1個,無證據證明係被移送人所有,又均非查禁
物,爰均不予沒入,附此說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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