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小字第36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機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惟其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曾抗辯不應適用簡易程序,或
一造始終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
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訴訟事件,由
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間,向伊妹妹借用
伊所有之機車,約定當天歸還,惟至今仍拒絕歸還,要求被
告賠償機車折舊費、借用期間罰單金額並返還機車,本件顯
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之範圍,原告雖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然被告始終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無從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
裁定改用簡易訴訟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