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6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富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7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富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六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許富鈞因犯如附表所示六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附表編號4至6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蔡國卿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盧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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