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1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5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進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進玉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受刑人郭進玉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蔡國卿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盧雅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