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401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和進 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孫妙岑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和進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11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蕭和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100年8月26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1月25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0年11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蔡國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周青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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