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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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103號原告 李瑞根 原告與被告高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興宏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林惟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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